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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农业综合开发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日期: 2013-10-15 来源: 新余市政协 作者: 颜春林 胡晓杰(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市天欣源工贸有限公司) 【字体: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截止2013年6月底,我市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户数831户,出资总额17.4亿元,合作社成员总数达9389个,带动农户近3万户,覆盖水稻、果蔬、苗木、养殖、油茶、苎麻等十多个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辐射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全市现代农业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大体经历了自发起步阶段,政府引导发展阶段和依法规范发展阶段。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农村能人领办型。即由种养、运销大户、农民经纪人、村干部为扩大原有生产和销售规模,牵头组织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基层组织发起型。即以村支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为主体,为推进本地传统特色产业发展,发起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龙头企业带动型。即农业龙头企业为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采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联结模式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此外,还有一些由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实际运行的越来越少。从发展情况看,农村能人领办型和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合作社已逐渐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流。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度逐年加大。据统计2010-2013年,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共扶持合作社项目26个,累计投入财政资金885万元,扶持项目涉及水稻、果蔬种植、畜禽养殖等十多个产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通过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平台,促进合作社发展从“无”到“有”。充分发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综合”优势。首先,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稳固的生产基地,直接投资支持合作社,促进合作社稳定发展、不断壮大。
     2、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完善加工、销售体系,促进合作社发展由“小”到“大”。依托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合作社生产条件显著改善,产业链不断延伸,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3、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规范立项,促进合作社发展由“虚”到“实”。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不到200家发展到800余家,数量的迅速增加也带来了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实行择优立项,凡是申报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的,都必须达到管理规范、设施健全、财务清晰等立项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了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
     三、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组织化程度不高。总体看,我市农业专业合作社总体发展水平还不高,大多数合作社经济实力弱,利益连接机制不紧密,带动示范能力弱,合作层次不高,服务内容停留在技术、信息服务上;有些合作社的成立存在盲目效仿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阻碍了合作社享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扶持的力度。
     2、金融服务功能不强。“贷款难”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大多数合作社缺少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资产,也较难获得贷款。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主要是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财政补助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总额。多数合作社在申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时,合作社自有资金很难达到政策要求。由于合作社较难获得贷款,无法享受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的有关政策扶持。
     3、经营管理不够规范。一是内部结构松散,实力尚未形成,许多合作社有名无实、有章不循,成员会议、理事会会议基本不开,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活动比较松散,相当一部分合作社为挂牌合作社。二是财务制度缺失,运作不够规范,大部分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清楚不规范,个别的甚至没有建立账目,造成合作社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的随意性强,难以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导致合作社整体运作的不规范。
     四、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1、稳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承包土地入股合作社,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提高合作社加工、销售服务能力,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投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货款担保平台。鼓励和支持金融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降低信贷担保门槛,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订单、农业生产设施、农业机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贷款业务,为合作社贷款搭建担保平台。
     3、进一步拓宽扶持范围。对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将项目中的种子、种苗、肥料、饲料、薄膜等生产资料费纳入扶持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将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实验示范等农业技术示范项目纳入扶持范围。
     4、降低立项扶持门槛。对于财政补助项目要增加财政资金在项目投资中的占有份额,降低自筹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的比列。对于贷款贴息项目立项条件中合作社应与农业龙头企业有所区分,贷款额度适当降低。
     5、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训,使他们成为懂政策、懂技术、懂管理的优秀带头人。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账目规范齐全,符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责任编辑: [政协调研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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