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理论研讨会论文
人民政协是承载中国特色
协商民主的显要形式
【摘要】协商民主具有丰富多样的形式,政协的协商民主已有七十多年的历史。人民政协是实践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平台,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的重点是要进行理论与实践创新,把参与和影响决策和决策执行、民主监督等重要作用发挥到位。
【关键词】政协协商民主;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显要形式
一、协商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广泛性
协商民主,指的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决策者通过协商形成决策并推动决策执行的政治活动。协商民主的本义在于强调在参与、讨论和集体反思的过程中,包容各种不同的偏好、利益和观点,既尊重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意愿与利益,又照顾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和要求,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或决策以合法性及科学性,以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共同目标最优化。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协商民主具有丰富多样的形式,其体现是多方面的,有党内民主协商、党派民主协商、社团民主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等,人大除民主选举之外也有民主协商。 政治组织内部的协商是协商民主,执政主体在执政过程中与社会各方面的协商也是协商民主,执政党在实施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政协的领导时,都采取了协商民主的方式。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成员迅速分化成若干阶层,利益群体大量涌现,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社会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日趋多样化,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多变性特征也逐渐显露,这种多元化社会政治经济格局,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既向协商民主提出了挑战,也给协商民主提供了更多作为的空间。
协商民主是一种国家治理形式,可以通过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来运作,也可以是非规范的活动。今后的协商民主,在进一步向制度化发展的同时,将着眼于建立和完善不同利益主体和谐博弈的体制机制,从政策咨询为主的民主向利益博弈为主的民主转变,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段。
二、政协协商民主由来已久,有很深的历史渊源
政协协商民主在我国本土的实践已有七十多年的历史,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的“三三制”参议会已孕育并初露雏形,国民参政会及旧政协中的协商民主也有较好的范例,而新中国“协商建国”更是我国政协协商民主的奇迹,是人民政协最伟大的协商实践。可以说,政协的协商民主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东西。
1、“三三制”参议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进行了初步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经验。 中国共产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启动和实行民主政治,开创了“三三制”政治制度。除政府机构实行“三三制”外,人民群众亦可选举自己的代表(民选)组成“三三制”的参议会,边区参议会参议员中,代表工人阶级和贫农的中共党员、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左派)进步分子、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不左不右)中间分子各占1/3。从1940年试行,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等地普遍推行。参议会是民意机关,各级政府官员要向同级参议会汇报工作,听取参议会对同级或下级的意见,参议会在政治参与中进行民主监督,保护自身权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三三制”在团结各阶层人民、集思广益解决经济困难和共御外侮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国民参政会,行使听取国民政府施政报告、询问、建议、调查之权。 国民参政会是抗日战争开始后由国民政府组织,包括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及其他抗日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的全国最高民意咨询议政机关,是各党派参政议政的国家机关,它从1938年7月成立到1948年3月结束,共历四届,举行过13次大会,参政员每届人数200至290不等,名流贤达云集,计有558人担任过参政员,其中国民党员占了大多数席位。国民参政会能部分地反映民意,曾提出和宪政有关的7个提案,揭开了“晴天霹雳的宪政运动”。初期,国民参政会对于团结全国人民,发扬抗日民主,推动全面抗战,起了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曾于1944年9月在参政会提出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得到了广大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积极响应,成为战后政治协商会议的正式开端。国民参政会为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党派同国民党的政治合作,提供了公开、合法、稳定的场所,客观上有利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巩固。和中国封建专制政体及民国以来的所谓“民主政治”相比,抗战时期的国民参政会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一定程度的进步,协商民主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3、旧政协会议,使政治协商在中国民主力量中留下了深刻印象。 旧政协会议即1946年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以及各民主党派(民盟、青年党、民社党等)、无党派人士为抗战后的和平整顿国内事务,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与会代表38人,历时22天,经过激烈的角逐,终于通过了和平建国纲领、关于军事问题的协议、关于国民大会的协议、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关于改组政府的协议等五项协议,基本上符合于全国人民的和平民主愿望。因执政的国民党违反政协的决议,于同年11月在南京单方面召开了“国民大会”,遂使政协解体。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各党派进行政治协商、制定共同纲领、民主管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深入人心,对中国近现代史乃至当今中国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三、人民政协是专事协商的机构,是协商民主的集中体现
1、人民政协是一个有序运行的政治组织系统。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共同参加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会议,涵盖9个政党、56个民族、5大宗教和34个界别,到目前为止,人民政协已建立和完善了全国、省级、副省级、地级、县级政协的五级组织体系。人民政协运行数十年来,形成了深厚的历史影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
2、人民政协中的政治协商,是一种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协商民主。人民政协以协商为基础和主要特征,与协商民主具有天然的联系,人民政协是我国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也是比较成熟的协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通过设置各种界别来联系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和各种人民团体、政治组织,通过委员代表参与协商(有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4个协商平台,审议、质询、辩论及议政时评、博客互动协商方式等)来扩展民主和实现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
3、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其中各协商主体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利”。人民政协在国家协商民主实践和制度体系中处于“基本”的地位,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具有参与和影响决策的作用,各个协商主体向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且这一过程已逐步成为决策主体决策的必经程序,可以对决策乃至决策执行产生积极的有时可能是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的价值和作用所在。
4、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柔性监督”。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对执政党及其领导国家机关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民主监督,这样的监督是超脱于权力中心的异体监督。作为相对独立的监督主体,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有利于执政者顾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使决策和决策执行更加科学,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限制执政者的权力。但是在现阶段,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没有被赋予决定或否定执政党提出的决策方案的权力,不具有强制性。
5、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典型的“政策咨询型”协商民主。在现阶段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国家的重大决策首先是在执政党决策层内部协商民主的产物,也是包括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协商民主的产物,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决策主体向执政党外社会各方面征询意见时,基本上以政策咨询为主,然后由决策机关决定取舍,形成决策。由于人民政协是民意表达机构而非政策决策机构,其协商民主不是“权力”,政协界别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基本上是咨询性的。
6、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中“有为才有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中地位的提升和巩固,取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能够在实现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后人民政协的重点是要真正使协商民主制度成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将协商制度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把参与和影响决策和决策执行、民主监督等重要作用力求发挥到位,以自身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新成就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示范,满足人民大众的新期待。
四、结语
人民政协是实践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平台,也是协商民主的主要场所和主渠道。要把政协的协商民主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必须把“政治”放在突出位置,体现“政治协商”的题中应有之义;包容各种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敢于触及地方、部门和集团的局部利益;使每一个界别都能够像党派那样有效地整合、概括和表达本届别的利益诉求;创造条件使政协协商民主法制化,加强程序建设,更具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蔡永飞:简析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 《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魏宏运主编:《中国现代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1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