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建议
民进市委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职能逐步实现从管制型、管理型到发展型、服务型的根本转变。从社会职能的层面看,政府将部分公共职能分离出来推向社会,同时也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需要即购买社会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是我国社会管理进步的必然趋势。我市作为作为全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示范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也在现行先试并稳步推进。
一、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现状
去年以来,我市在全省率先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实现市场化运作,政府需要服务,也要像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按市场价格购买。今年4月,市财政局又印发了《新余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志着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为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目前,已初步编制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制定了2014年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方案,并确定将市公安局天网工程、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预决算评审等6个项目作为今年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示范项目。市本级已实施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共26个,涵盖公共安全、政府投融资工程预决算审核、环境监测和治理、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多个领域。
当前,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性公共服务:包括工程造价审核、招投标代理、会计报表审计、资产评估、科研服务、再就业教育培训、农民工就业培训、社会就业指导和服务等。
2.行业性公共服务:包括行业调查、统计分析、资质认定、业务咨询、技术服务、贸易纠纷诉讼、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等。
3.市政性公共服务: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养、管道修缮维护、垃圾收集等。
4.社区性公共服务:包括对社区家庭和居民个人提供权益维护、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心理辅导和矫治、纠纷调解、治安、外来人口管理、公益服务、老年服务等。
5.非基础性教育和医疗服务:包括特殊人群教育、学前教育、幼稚教育资源的委托管理、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后的精神救助等。
6.其他适宜向市场购买的服务。
二、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3年9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力量合作,这是一个新做法,然而目前国内与之具有一定相关性的法律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但前者界定政府采购内容为“货物、工程和服务”,后者突出商业性质,都不能与政府购买行为完全对接。由于缺少统一指导和法律约束,不少地方在购买服务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管理混乱、权责不清甚至以权谋私的不良现象”。的确,我市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也受到类似的困扰,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1.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还不够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使用方为广大社会公众,有别于政府采购法约束的服务类项目,目前在采购方式上过于笼统,往往只有原则性规定,而缺少具体程序性要求。实践中既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也有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甚至有些项目直接定向委托服务供应商。因此,亟待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式予以规范。
2.参加投标的社会组织鱼龙混杂。一些外地机构在本地招聘1-2名业务员,租一个办公室就可以备案执业,参加竞标。不仅服务质量难以保证,而且税收外流,对于一些本地正规机构也有失公平,本地企业业务量少,致使众多人才只得转向外地企业工作,赚取微薄的劳务费,导致本地企业不仅没有发展壮大,而且逐渐萎缩。如果引进的是市外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那对我市的社会组织是一种促进,而现在很多是一些挂牌机构,甚至出现中标后转卖给本地机构的现象,所以,要加强对参加投标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对市外参加投标的单位的资格审核,严厉查处市外机构中标后转卖给本地机构的现象。同时鼓励本市社会组织参与竞争,提升本地社会组织竞争和服务能力。
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市场相比价格偏低。政府在确定购买服务价格时,有时违反了行业或国家相关的收费规定。社会组织在服务价格确定时属于弱势方,没有多少话语权,而政府的定价往往偏低。例如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收费只有行业文件收费标准的25%左右。有时对收费的限定,违背了市场规律,例如对国有资产拍卖佣金收取的限制,这往往会挫伤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很难保证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另外,还存在政府不能及时支付服务价款,对工作时间的要求过紧,对司法鉴定或评估的干预等,这些对社会组织确保服务质量都有一定的影响。
4.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依然由政府操作。近两年来,我省绝大部分设区市已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而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职能仍放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不符合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职能市场化的要求,不利于政府采购领域的廉政建设。
三、对发展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早日实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目标,针对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并全面进行规范建议如下:
1.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章制度。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式予以规范,规范购买流程,包括招投标、询价、委托等不同方式的操作流程,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效率和透明度,增强购买的公信力。
2.规范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入库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均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参与竞标的社会组织条件进行审查时,要对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并到现场查看参与竞标的社会组织是否具有承接此项公共服务的条件和能力。优先选择力量强、经验丰富、资质等级高的服务机构,保证服务质量。既要放开市场又要促进本地机构的发展,起步阶段选择外地机构不宜过多,建议占本地机构的50%以内,对外地机构要选择正规且比本地机构有优势的,这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服务联系。对一些不规范的挂牌组织,即无资金、无场所、无机构的“三无”社会组织要严格审查,避免扰乱市场,影响公共服务质量。
3.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定价不能低于行业最低收费标准。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不能将低价作为唯一或最重要的竞标指标,应符合行业的收费规定。在谈判或邀请招标时,既要保证服务质量又要考虑到社会组织应获得微利,应放开市场,不能强买强卖,维持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项目多,不同项目的成本构成比较复杂,而且有的成本可以量化,有的则不能够直接量化。因此,对于具体的项目成本核算,可考虑借助专业技术机构的力量,进行精确的成本核算。在核算当中,应该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生活水平、居民收入状况、财政支付能力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定价。
4.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诚信建设。社会组织在向政府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政府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应为社会组织提高服务质量提供必要的帮助和配合。同时,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预算,提高预算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按合同履约,不拖欠服务费,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5.建议我市尽快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职能市场化。“管”、“采”分离后,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竞标、谈判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办法,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及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6.要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在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中,要建立多方参与的项目资金监管办法,注重项目绩效的评估工作。在这方面,要在购买服务合同化前提下,明确委托双方的责任义务,明确社会投诉和信息公开方式,把绩效评估与资金支付挂钩。要普遍开展购买社会服务的专项评估,做到事前有资质审查、事中有监督管理、事后有绩效评估。通过多方共同监管,保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规范,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总之,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进入良性发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新型合作关系、形成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满足社会多样化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