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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政效率 优化发展环境    我市出台涉企政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日期: 2013-05-17 来源: 新余市政协 作者: 平国旺 【字体:

    近期,市委、市政府出台《新余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意见》等13个涉企政策,旨在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扶持企业做大做强,营造尊商、重商、安商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3个涉企政策包括:《新余市企业信用与金融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新余市碳排放交易平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新余市规范涉企检查规定》《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落实新余市规范涉企检查规定的通知》《新余市促进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新余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意见》《新余市拟签约招商引资项目预审暂行意见》《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新余市服务企业行政审批代理制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新余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办法》《新余市数字化综合办公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等。
    13个涉企政策涉及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如:《新余市规范涉企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在全市企业实行“宁静日”制度,全市各部门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等特殊情况外,每月1日至15日禁止任何涉企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向同级企业减负办即时网上报告;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检查部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年度计划,报告同级企业减负办,检查时须将《新余市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和《新余市涉企检查反馈表》送达被检查企业,告知被检查企业和供其反馈检查情况。《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从财税融资、土地使用、人才培育、品牌创建、减负治乱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放宽小微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大了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和财税扶持力度,并提出建立和健全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如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小微企业遇到自筹资金困难时,可以享受2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政策。《新余市促进经济发展暂行办法》规定,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财政奖励制,并在工业、农林业、第三产业(金融保险方面、商贸流通方面、科教文卫方面)、总部企业、企业融资、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其他支持等七大方面推出了科技创新、企业融资、节能环保、人才引进和培训等一系列扶持举措。《新余市服务企业行政审批代理制办法》明确了行政审批代理制的主要服务范围: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行政审批代理制的主要服务内容: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立项、供地、规划、建设、环评、安评、出口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办证和服务工作。行政审批代理制的主要服务形式包括:市级部门重点企业项目集中审批制度;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的企业立项审批、市规划局牵头负责的企业项目建设审批、市工信委牵头负责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审批、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的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牵头负责的新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审批等联合审批机制;在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各专业办事大厅进一步完善服务企业的“绿色通道”;部门转办责任代办制度;重点帮扶企业行政审批代理制度;全市招商小分队服务引进企业的行政审批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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