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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余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
日期: 2004-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1998年9月11日政协新余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为了加强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结合近几年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新余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市政协的职权,处理市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2、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江西省委员会所作的决议;

3、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4、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界别、委员名额的调整和委员增补、辞职事项,以及下属委员会的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

 5、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6、决定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任免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

7、联系和指导县(区)政协的工作;

 8、决定有关表彰、奖励、处分及撤销参加市政协资格等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10天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市政协的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协商讨论我市重大方针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4、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学习考察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务委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中精力、善始善终参加会议。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到会情况要给予通报。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应事先向政协办公室报告,经主席批准。未经请假和批准,多次不参加常务会议的常务委员,由政协领导找其谈话,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一般议案,采取鼓掌方式表决通过,重要议案和人事任免案,采取举手方式表决,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人事任免案,可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第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推举的代表发言,也可以个人或数人联名的名义发言。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县(区)政协主席(或一名副主席)可列席会议;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余省政协委员、不是市政协常务委员的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领导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每次会议的列席人员范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专题协商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协商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协商讨论我市重大方针、政策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以市政协或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3、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和需要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4、决定、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座谈会和以市政协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5、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6、审议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组织安排市政协重要活动;

7、审议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对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8、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名额和人选;

9、决定本会机关的科室设置。任免办公室各科正副科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

10、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决定。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通知。主席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会议通过人事任免案,采取口头表态方式或举手方式,获得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同即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视议题的需要,可吸收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以及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主席会议视议题需要作新闻报道。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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