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管理,推动政协工作有效开展的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市政协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中共新余市委
2001年6月8日
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管理,推动政协工作有效开展的意见 政协委员是政协组织的主体,是政协开展工作的基础。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是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主要过程。为切实加强对市政协委员的管理,促进委员不断增强“委员意识”,较好发挥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对政协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提出 如下管理意见:
一、市政协委员应该履行好下列义务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各项规定;
2、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和省政协的决议;
3、遵守和履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议;
4、遵守和履行市政协关于履行职能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市政协委员应该通过下列方式行使好民主权利
1、参加市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通过小组讨论、大会发言等形式,对我市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参加市政协及其专委会组织的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调查视察、学习考察和参观等活动,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3、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
4、密切与本界别群众的联系,运用政协提案、政协信息等形式,向有关方面反映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 建议和批评;
5、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参政议政的意见。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辞去委员和常务委员职务:
1、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岗位,不能代表原界别的;
2、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市长期不能参加政协会议或经常性活动的;
3、是中共党员的市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如在任期内离休退休时,本人应先辞去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然后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4、连续两年无故不出席政协全体会议的;
5、年内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市政协或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
6、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决议的,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视情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市政协委员的资格。
符合上述第1—5条所述情况之一的市政协委员,应该主动或以市政协主席会议的名义劝其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辞去委员职务。
符合上述第1—6条所述情况之一的市政协常务委员,本人主动或劝其提出辞职申请后,经主席会议研究,报市委审批,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提交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其辞职免职决定。平时或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先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辞职免职的决定,后报市政协下次全体会议备案。
政协新余市委员会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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