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XINYU.GOV.CN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政协动态 | 知情明政 | 议政建言 | 专委会工作 | 统战工作 | 委员风采 | 理论园地 | 政协资料 | 文史天地
 
当前位置: 首页--政协资料--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余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日期: 2004-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2001年2月8日政协新余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的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余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八)加强与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市各民主党派、市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市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九)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学习兄弟省、市政协的提案工作经验;加强与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七条 对于我市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对办理提案草率应付的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批评,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通报。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会议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二)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三)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二)提出提案前要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全体会议期间,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要有召集人或发起人签名;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尽量避免将提案交由提案人所在单位办理。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并就办理进行协调。提案内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办提案后10日内,按隶属关系退回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以便重新交办。

第十六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新余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党委和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一)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认真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在规定时限内(收到提案后3个月,最迟不超过5 个月)对提案作出答复。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于不予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办理复文应进行分类: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表示;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表示;提案所提问题因条件或其他原因暂时解决不了的,用"C"表示;提案所提问题不予采纳的,用"D"表示。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单位主管领导审阅签发并加盖公章。办理答复应当直接寄送各提案者,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按隶属关系)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并附寄《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给第一提案人。(二)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最后由主办单位进行答复。(三) 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提案者收到办理复文后,要认真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1个月内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四)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五) 办理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条 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每年的提案,提案办理复文及有关资料立卷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政协调研信息科]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联系方式 | 使用帮助 | 截至今日共有220784人访问本站
Copyright 2004-2012 www.fgcnhq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10005181号
28365365备用网址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