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5日政协新余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1日政协新余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密切同委员的联系,广泛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改进政协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专题座谈会的内容,主要应围绕我市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或政协专题调研等需要,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听取委员对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看法,或以界别为重点的参政议政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委员立足本职、做好参政议政工作的经验;反映社情民意。
第三条 委员专题座谈会的形式,主要以界别为单位组织进行,也可根据需要按行业或地域为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条 委员专题座谈会的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本着主题相对集中的原则,每次确定1~2个议题。第五条 委员专题座谈会的召集人,应根据其内容和参加委员的特长不同,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委员专题座谈会应视需要举行。座谈会的日期、议题经确定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一周前通知。
第七条 委员在接到座谈会通知后,应根据议题的内容作好必要的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专题座谈会作好准备。
第八条 在委员专题座谈会上,委员可畅所欲言,充分发表各自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座谈会所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政协信息》或委(办)正式文件的形式转送市有关领导和部门研究处理,并做好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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