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委员企业家之间的联系,搭建委员履职创业兴业平台,更好地促进新余经济和社会发展,成立“新余市政协委员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是在市政协主席会议指导下,由市政协委员中的企业家和相关人士组成的内部团体组织。
第三条 联谊会的宗旨: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新余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为指导,以“联谊、服务、协作、发展”为宗旨,为服务和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做优、推进和谐富裕文明新余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联谊会的任务
(一)围绕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联谊会会员自身优势,为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三大职能”,促进新余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言献策,凝心聚力。
(二)密切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联谊会将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着力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联系,切实维护好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搭建新余招商引资平台。充分发挥会员与国内外企业联系广泛的独特优势,围绕新余市重点产业在“招大商,选名企”等方面,积极开展信息、联络、协调、服务等工作。
(四)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定期开展会员之间的互通信息、经验交流、理论研讨和商务考察等活动,增进了解和友谊,进一步提升会员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推进会员企业之间技工贸合作。会员之间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努力拓展在信息、人才、技术、资金、生产和贸易方面合作潜力与发展空间。
(六)积极探索建立会员单位融资平台。联谊会将为会员与金融单位牵线搭桥,加强沟通,促进合作,帮助企业化解融资难题。
(七)加强对会员企业的宣传报道。运用新闻媒体、新余政协网站(杂志)等,加大对会员企业的企业文化、管理经验和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和维护会员企业的形象。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联谊会实行会员制,会员须是市政协委员中的企业界人士及相关人士,凡承认联谊会章程,自愿申请报名,所在单位同意,经联谊会考察备案,均可加入联谊会。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在联谊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谊会的各种活动,享受联谊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请求联谊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联谊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章程,执行联谊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认真完成联谊会委托和布置的任务;
(四)关心联谊会工作,及时提供信息,反映情况;
(五)自觉维护联谊会的声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权
第八条 联谊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谊会章程;
(二)选举联谊会理事会;
(三)讨论决定联谊会重大事项。
第九条 联谊会聘请顾问1名,名誉会长1名,名誉副会长1名;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条 联谊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从理事中产生。
第十一条 联谊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与市政协换届同步。因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决定聘请联谊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十三条 会长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一位副会长主持,各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会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联谊会会员大会闭会之后,由会长联席会议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二)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人选;
(三)讨论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增补或调整理事会成员等;
(四)决定联谊会重大会费开支。
第十四条 联谊会会长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和会长联席会议;
(二)提名联谊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人选;
(三)检查会员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联谊会秘书长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会长联席会议决议,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及时收集汇总会员及会员单位反映的问题,提交会长联席会议研究,及时向市政协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组织专家、学者及有关领导到会员单位视察、调研,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进行工作交流,促进企业发展;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人选,报会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会费及管理
第十六条 联谊会经费来源:由会员、会员单位及社会团体资助;其他企事业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等。
第十七条 联谊会经费主要用于联谊会的各种会议、活动、宣传等。重大经费支出由联谊会会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实行一支笔审批。
经费筹集及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市政协委员企业家联谊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市政协委员企业家联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