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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新余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日期: 2013-05-07 来源: 新余市政协 作者: 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字体:

政协新余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3年5月3日政协新余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余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新余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政协新余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凝心聚力、服务大局。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巩固人民政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中央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学习中共江西省委、中共新余市委的重要会议、重要部署、重要文件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根据党派、团体协商提名,审议政协新余市委员会本届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政协新余市委员会下一届的参加单位及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四)对中共新余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新余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审议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委员视察报告,每年听取并审议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八)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九)研究涉及全市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及其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县区政协的工作。
    (十)协调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十二)政协换届时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主任请假时,可由主任指定专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视需要可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应逐项审议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按程序办理;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新余市委员会文件或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新余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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