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新余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特聘专家产生和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12日政协新余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多地将社会各界优秀人才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基础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协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有代表性、有参政议政热情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各专门委员会专家。
第二条 特聘专家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新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和决议;
(二)自愿接受应聘,热爱政协工作,能积极参与政协活动;
(三)在本行业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在本界别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好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第三条 特聘专家的产生:
(一)特聘专家原则上每届选聘一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职能分别选聘专家3-5名;
(二)特聘专家由各专门委员会在广泛征询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聘名单送分管副主席审定;
(三)各专门委员会特聘专家名单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确定后,以市政协名义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四条 特聘专家的职责:
(一)围绕各专门委员会职能,为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建议,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方案、调研视察报告等进行咨询论证;
(二)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参加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视察等相关活动,为促进新余发展积极献计出力;
(三)专家个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社情民意等,可由各专门委员会渠道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受各专门委员会委派,参加有关会议、论证、研讨等活动。
第五条 特聘专家的联络协调、服务管理,由所聘任的专门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特聘专家在受聘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长期无故不履行职责的,或因工作调整、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由所聘任的专门委员会提出解聘建议,报主席会议批准。
第七条 特聘专家的聘期不超过本届政协的任期。本届政协届满时,本届政协特聘专家资格自行终止。对于优秀特聘专家,可优先推荐为下届特聘专家。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主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