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联络处:
《政协新余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已于2014年8月14日经市政协八届三十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政协新余市委员会
2014年8月14日
政协新余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2014年8月14日政协新余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余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会议由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秘书长会议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研究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筹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文件、重要事项,通过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市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合作开展的有关事务,协调安排共同参与的有关重要活动;
(七)研究总结县(区)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及党政有关部门、各党派团体和基层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就市政协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人事任免、干部推荐、干部轮岗、人员调动、干部奖惩、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等事项,向市政协党组提出意见建议;
(十)负责市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市政协及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做好服务工作,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委办的工作,研究和处理机关其他日常工作;
(十一)研究办理和督促检查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出席方可开会,研究人事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参加。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秘书长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请假。
第八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各副秘书长按照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其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向秘书长报告。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秘书长会议成员,会议主持人应向其通报会议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决定。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须作记录。所有参会人员应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
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2014年8月19日印发